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运营推广
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06:05:51编辑:莫可究诘网浏览(69)
概括说来,这种职业品质可以分解为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这样有机联系的四个方面。
[5]还有苏力教授关于中国当代法学的研究范式,即用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个范式来描述中国当代法学研究。西方法律(学)从传统上被逻辑范式所主导,到当代修辞范式的复兴,中间经过了一些重大理论转换,并引起了法学思维的重要转变。
虽然可以简单这样说,但逻辑与修辞在法律中的关系极为复杂。但学界还有一种观点却不这么看,而是认为,决非如很多人说的那样,中国思维传统不讲逻辑甚至没有逻辑。兰德尔和霍姆斯所提及的逻辑仅仅是指三段论( syllogism)。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推行的能动司法政策,其实也是上述思维在当代的延伸。[19]参见[美]林达•列维、桑德尔斯:《像修辞家一样思考》,刘兵译,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6),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9页。
[26]当然,这体现了近代西方法治兴起过程中普遍要求消除人的主观性、恣意性的时代要求。19世纪的法典编纂运动之后,根据权力分立原则,法院的任务被视作单纯地适用包含在法典之中的各种规则。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对此,我想谈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的看法。尽管民主社会与其他类型的社会一样,也需要有自己的优秀分子或精英人物,但在本质上,民主社会是反精英主义尤其是极端精英主义的社会。(肖扬语) 法官职业化是一个平衡良好、道中庸而极高明的命题。从《法官法》诞生后的实践看,它的存在为中国法官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实在的法律框架。
摘要:法官职业化是中国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主题之一, 处理这样一个宏大而复杂的问题,需要在理想和现状、目标和方法方面进行艰难的立场选择和策略安排。读后想了很多,内容大致可以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律师中选法官这一表述本身的确切含义。
回顾《法官法》的产生及其走过的十年历程,有必要联系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发展这个大背景来进行。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对于何谓合格法官,首先涉及法官的养成模式,对此,多年司法改革的努力已经累积出一个大致的制度轮廓:大学法科毕业、通过司法官考试取得资格、经过系统的任前训练、担任实习法官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在目前司法保障缺乏的情况下,法官收入不多、压力不小。
相对于法律院校参考者的更高通过率,司考门槛对其他参考者群体显得比较高。在更加深刻的意义上,它们还将为中国司法的整体发展造就建设性的张力,发挥牵引、拉动的作用。尽管专门职业者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他们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但是这种潜在的力量要转变为现实,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信任,而社会信任的基础,则是他们愿意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实现社会幸福服务。不过,从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看,至少在最高法院(包括大陆法国家的宪法法院)的层面看,大陆法国家也看不到那种自始为法官、从法官到法官的封闭,而与英美一样,对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法律职业者都保持开放。
当然,总体说来,中国法官的构成现状确实也很难要求人们视它为一种高素质的专门职业。至于出不去、进不来或不愿进的情况,则或者表明应该维护司考门槛,或者与司考门槛无关。
司法官流失的问题,关键在于对司法官身份和职务保障严重缺乏,尤其是司法官在与律师、党政干部等的比较中产生的落差感、挫折感。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善的实现。法官是老的好,律师是少的俏,一语道破高品质司法对法官年资阅历、心智名望的倚重。职业精神是指法律职业者须致力于社会福祉,以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大众服务。不了解这些道德准则,就不能把握道德上的善的具体含义,并在道德上判断一个人的品行的好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社会招考的有18人,占11%。
法律职业自治,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自治。概括说来,这种职业品质可以分解为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这样有机联系的四个方面。
为什么人们总是向往并努力成为法律等专门职业的一员,原因就在于它们是由社会精英组成的团体,在于作为精英团体的成员,将会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尊重。法官管理要合理规范,真正体现法官职业的内在规律和特性。
回顾近十多年来的改革包括司法改革的历程,可以明显感到人们在视线上的一种聚合,这就是在强调程序规则和组织制度的完善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法律职业的造就。其中最关键的表述是办案力量不足,这构成了对司法官短缺的实质性界定,揭示了司法需求和供给关系的核心内容。
与之相对,司考门槛高低的话题也具有性质不同的意味:在前者,司考门槛高低意指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到2008年,省级以上检察院领导班子大学本科毕业的要求达到95%。诸如在法律教育、法律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律师行业管理、审判长以及主控检察官的选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选任条件等方面的种种作为,以及诸如法官精英化(似乎还可以扩大为法律职业者精英化)这样一类的提法,无不体现以法律人为直接指向的改革视角。道德评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评价。
对此,《意见》开宗明义的界定是:司法官队伍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且有逐步加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审判、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降低司考门槛并不是解决司法官断层问题的对症良方。
这里的诊断——法官素质整体水平不够高、司法裁判的品质还不如人意等——不会有什么错误,关键是我们开出的从律师中选法官这张药方是不是对症并有效。法官是一种需要优秀的执业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出任的职业(有一种说法认为,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往往不能做法官,因为他们往往有怪癖、自以为是、不合群,法官需要比较平庸之辈)。
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表明,在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全体法官的41%左右,比1998年增加了21%。而且近十多年来,我国律师的数量一直处于盘整状态,最新的统计是11.8万人,并没有出现原来预期的大发展。
作为职业自治的实施途径。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法官法》在法官条件、职务保障、任职回避、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许多规定,对于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发展,的确具有意蕴深远的实质意义。(5)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同时,也只有这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会有合理、饱满的内容。
法官职业是法律职业的一种。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而被任命为法官者,将担任3-5年的见习法官(然后才能被任命为终身法官)。
五、法律家的养成与统一司法考试 今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法官法》的修改决定。《法官法》共17章53条,它全面规定了法官职业的管理和保障,内容包括一般原则、法官职责、法官的义务和权利、法官的条件、任免、任职回避、法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法官考评委员会等各个方面。
它对新法官(主要是初审法官)的培训计划分两步,每步四天半,中间间隔九个半月。《法官法》以对中国法官制度的文本展示和对法官职业化发展的实质推进开启了中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相关文章
- 第十届“中—德”国际伤口治疗师培训班顺利开班
- 体检客户向温江院区健康管理中心送锦旗表谢意
- 甘肃修路挖毁唐代古墓? 已报警立案
- 重症医学科神经ICU为关爱家属“心愿墙”换“新装”
- 老字号企业上市:若要焕发青春,仍需回归经营本质
- 2020厦洽会提振全球信心凝聚合作共识
- 上锦心脏内科首次开展导管射频消融术
- 胆道外科开展静脉输液治疗标准流程管理讲座
- 上锦分院增设肿瘤科
- 我院女子篮球队参加省卫计委运动会篮球比赛夺得亚军
- 复星国际:深化投资合作 实现互利共赢发展
- 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之七:大数据与智慧医疗时代
- 多家银行制定支持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政策
- 大额存款有多少利息 大额存单利率最高可上浮55%
- 我院放射科承办中华医学会第22次全国影像技术学术大会
- 护理部启动2014年优质护理服务交叉检查及自评工作